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151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美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參佰參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