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204號
- 原告
- 丁軍廷
- 被告
- 莉迪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婉卿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聲請對被告莉迪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1,97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51,1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