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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2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丁軍廷
被告
莉迪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婉卿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聲請對被告莉迪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1,97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51,1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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