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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3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郭永賦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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