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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4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秉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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