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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5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郭永賦

原告
克妮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niel Sobol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奕萱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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