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601號
- 原告
- 能翔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增鈞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宏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睿昶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後,應為新臺幣(下同)397,60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小計 本金 391,704 391,704 利息 114/8/21 114/12/8 5% 5,902 總計 39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