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767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告
- 陳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866元(計算式如附表,利息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 15萬9,155元 利息 13萬8,411元 102年7月5日 115年2月10日 (12+221/365) 15% 26萬1,710.55元 26萬1,710.55元 合計 42萬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