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五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四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四六號
- 異議人
- 丙○○○
- 兼右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蘇貞昌
- 相對人
- 甲○○○○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榮
- 共同代理人
- 朱增詳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文賢
右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保護占有事件,異議人就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宣示判決
筆錄聲請更正錯誤,經本院書記官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處分駁回,異議人對該處分
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人異議主張如附件所示。
二、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次按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宣示判決筆錄係依前開規定所製作,並無顯然錯誤,異議人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本院書記官駁回聲請更正之處分亦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應予駁回。至異議人其餘實體上主張,尚非本件異議程序所得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