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一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一三號
- 原告
- 群鋒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杜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何國利
- 被告
- 欽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蓉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一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一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查被告公司請求原告為其加工,尚積欠加工款新臺幣(下同)九萬八千二百一十四元,屢經催索,迄未給付之事實,並據其提出發票影本貳紙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予以否認,並辯稱:系爭貨物被告並未收到云云,經查,系爭貨款雖據原告提出前述之證物為證,但發票係原告所簽發,尚不足以據此即認定係被告所積欠之款項,況原告亦自承是另一訴外人許斌叫貨,說是被告公司要的貨,直到請款時許斌說公司停止營業等語,是原告所接洽之人係訴外人許斌至為明確,而被告亦稱:該許斌者,係 旺公司之負責人,也是幫被告公司做加工等語,是原告對此亦無法具體說明確實係被告積欠一之加工款,是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自難認為實在,即非可採。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聲明所示之金額,於法自有未合,其訴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