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七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七號
- 原告
- 鴻源汽車保養廠
- 訴訟代理人
- 李素妹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七號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
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通譯 陳佑婷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將車號XV-五一四三號車輛委由原告修護,竟於同年月二十日以自備鑰匙將該車開走,尚欠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三百元未付,屢催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二紙及工作單二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