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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七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何信慶何信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告
鴻源汽車保養廠
訴訟代理人
李素妹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五七號給付維修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

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通譯 陳佑婷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將車號XV-五一四三號車輛委由原告修護,竟於同年月二十日以自備鑰匙將該車開走,尚欠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三百元未付,屢催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二紙及工作單二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何信慶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何信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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