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六一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六一一號
- 上訴人
- 晉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給付電話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