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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原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煌
被告
陸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勸得
訴訟代理人
簡忠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應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前,具狀提出八十九年一、二月份間向三大建築師事務所及車測中心申報有關彰濱實驗室水電工程之工程進度報告,及被告自行記載之工程日報表、請款明細及商業帳簿影本。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執有如主所示之文書,足以證明原告於該期間所完成之工程及其品質,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之金額及被告有無給付原告其應給付之工程款,爰依法聲請被告提出上開文書。

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法 官 劉以全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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