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五八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徐玉玲徐玉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五八五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送達代收人
林益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萬興
被告
圩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振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五八五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

七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原告購買紡織紗材料數批,貨款共計肆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被告除已給付部份貨款以外,尚餘肆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尚未清償,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據買賣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則以:原告當初所交付紡織紗有瑕疵,經原告經理林銘崇、及外務黃萬興多次親自至被告公司進行洽談,並就染整之布料進行比對,雙方達成減付當期部份貨款,以抵扣瑕疵之協議,因此對於八十八年十月及十二月份之貨款,於給付時開立支票支付部份貨款,其他抵扣部分則開具折讓證明單之方式處理,而上開折讓單業經原告公司之人員王麗美及顧文玲收執,原告竟枉顧協議內容,於協議一年後再行提起本訴,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之所有權之義務,而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有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貨,並已交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發票八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自應認為真實。然被告抗辯原告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八十九年一月間兩造達成減少價金之合意。因此,本件之爭點應在於原告所交付之貨物是否有瑕疵,及原告是否同意就前開瑕疵部分減少價金之情形?以下分述:

⑴ 被告抗辯原告交付之貨物有瑕疵等情,業據為被告公司代工之偉富公司、車軒公司之員工即證人石永定、吳冠豐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七分本院庭訊時證述當時原告交付之貨物確實有瑕疵,並為原告所不否認,堪認被告前開抗辯,應為真實。

⑵ 又被告抗辯原告已同意就前開瑕疵之貨物同意減少價金等情,業據其提出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折讓單)二紙為證,惟此為原告所否認,並陳稱上開折讓單係被告自行開立,縱使在上開折讓單上有原告公司員工林麗美、顧文玲之簽名,僅能證明原告有收到該筆貨款,並未同意減少價金,且原告並未以該二紙折讓單報稅云云。然查,本件被告提出之二紙折讓單,折讓金額分別為貳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壹拾肆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合計為肆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恰與原告本件請求之金額相符。且本件折讓單分別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由被告所開立,連同被告因支付本件買賣契約貨款之支票,而由原告公司員工林麗美、顧文玲簽名收受,其中一紙折讓金額為貳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叁之折讓單,尚有原告公司之簽章,足認該二紙折讓單確實由原告同意且收受無誤。而所謂營業人銷貨退回或進貨退出之折讓單,係由買受人買受貨物,因退貨而開立交由出賣人作為其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用,本件被告提出之二紙折讓單,既由原告收受,而兩造買賣金額高達肆佰捌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被告除本件折讓金額以外,已給付高達肆佰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之其餘貨款金額,且本件原告交付之貨物確實有瑕疵,業經證人石永定、吳冠豐證述屬實,已如前述,被告向原告主張因物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之情形,應屬可信,綜上各情,足認原告應已就本件買賣契約物之瑕疵同意減少價金,至於原告是否持該二紙折讓單報稅,僅係原告稅法上申報之權利,核與原告是否同意減少價金無關。再者,本件交付貨物之時間係在八十八年十月至十二月間,而原告卻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始就本件折讓金額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間已相隔十個月,若非原告事前同意減少價金,焉有可能同意被告扣除本件折讓金額開立折讓單,並由原告之員工領取其餘肆佰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之貨款,而事隔十個月始提起本訴之理?足認被告之抗辯應屬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據買買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玉玲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