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二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二號
- 原告
- 桐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豊
右原告與被告甲○○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