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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紫能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二號

原告
桐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豊

右原告與被告甲○○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張紫能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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