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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連士綱

  • 當事人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美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六六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陳素雲 訴訟代理人 董一中 侯重榮 被   告 全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英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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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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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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