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四號
- 原告
- 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定川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隆
- 被告
- 台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志豪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四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