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六五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六五五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梧恩
- 被告
- 舜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鎮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六五五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
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至八十九年五月間,委託原告由荷蘭阿姆斯特丹運送貨物至臺北有提單參紙為證,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五萬一千五百三十四元之運費,詎原告向被告請款,被告竟藉詞僅支付一萬九千六百九十四元,尚欠餘款三萬一千八百四十元迄未給付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單貳紙、提單參紙、支票壹紙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壹紙為證。
二、訊之被告對於迄今仍積欠上揭款項未給付予原告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此次運費支付款項依照原告給被告運送前之報價單,AMS(荷蘭)到CKS(中正機場),每公斤運費為四十七元,依照荷蘭出口商HIGHLITE的出貨發票,此次進貨的材積為58X122X75cm,重量為100KGX2(PCS),共二百公斤。依據八十八年度進口相同產品,由同一出口商經不同報關行承攬報關手續,此產品重量為八十八公斤。而被告付款內容明細係根據出口商之發票重量鼻八十八年進口之重量來計算給付,此次因原告公司員工作業疏失導致資料出錯致報單投錯倉,其倉租費用加計於我方運費且延交貨時間給被告,致被告交貨信用不良為原告之過失,此不合理之請款請求被告無法接受,’況被告若有變更報價方式應事先告知被告,而非收款時始告知價格已調漲,故被告才拒絕給付本件超過正常重量之運費云云。
三、經查,本件原告確有承運被告之貨物之事實,為雙方所不否認,惟辯稱:貨物本身還要計算空間之重量,而被告託運之貨物之運費亦有原告提出之提單三紙為證,雖被告抗辯原告報價時未表明其計算之方法云云,然原告運送系爭貨物確為上述之運費之支出為不爭之事實,而本件運費之計算方式雖被告有所質疑,然查,各件貨物之運費隨時間之不同而有異,被告對其託運之貨物執八十八年時之報價,雕求原告比照收取運費已有未當,另該原告運費之計算標準是否為最便宜之價格,容有討論之空間,惟此乃嗣後被告是否要原告承攬運貨之考量,但無法據此而認原告此次運費價格偏高而拒付其餘之運費而以自己計算之標準給付,是被告所辯即無可採。是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據系爭運送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