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二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二О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宜
- 訴訟代理人
- 沈祖向
- 被告
- 國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成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