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四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四一號
- 原告
- 甲○○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昶裕
- 訴訟代理人
- 康弘宗
- 訴訟代理人
- 曹迪偉
- 被告
- 福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福松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