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七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七八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獻章
- 被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育人
- 被告
- 松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元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六七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陸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甲○○○有限公司所簽發,經其餘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肆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請求清償票款之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 提 示 日 │ ├─────────┼─────────────┼─────────┤ │九十年六月六日 │貳佰參拾參萬陸仟壹佰玖拾元│九十年六月六日 │ ├─────────┼─────────────┼─────────┤ │九十年六月八日 │貳佰伍拾萬元 │九十年六月八日 │ ├─────────┼─────────────┼─────────┤ │九十年六月七日 │貳佰伍拾萬元 │九十年六月七日 │ ├─────────┼─────────────┼─────────┤ │九十年六月九日 │貳佰參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元│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