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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程萬全程萬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
廷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碧珊
訴訟代理人
莊進峰
被告
勝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能發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勝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被告之工程,除工程合約部分之款項已付清之外,另尚有追加工程之部分工程款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未支付,屢經催索,迄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收帳款明細表為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據其支付命令異議狀稱:工程款已領畢等語,惟查原告請求者係追加部分之工程款,與原來之總工程款無涉,是自應認原告其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程萬全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法 官 程萬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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