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八五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八五八號
- 原告
-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 訴訟代理人
- 顧慶傑
- 被告
- 吉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進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四三六號二樓四室,付款地在台北市○○○路三六三號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票據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