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二一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錦
- 被告
- 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英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