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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勞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黃許秀孃

  • 被告
    建豪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勞簡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建豪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秀孃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四四號三樓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 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 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壹仟柒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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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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