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勞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勞簡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建豪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秀孃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四四號三樓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 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 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壹仟柒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