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四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四О號
- 原告
- 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義福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卿
- 被告
- 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幼嫻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