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張正亞
  •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乙○○

  • 原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穩潔實業有限公司法人甲○○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六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被   告 穩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縣樹林市○○街五巷十七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