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三八八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瑞士
- 訴訟代理人
- 黃煥釗
- 被告
- 亞瑪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淵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捌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