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九號
- 原告
-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榮和
- 訴訟代理人
- 劉 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紹正
- 被告
- 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幼嫻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