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六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六二號
- 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福
- 訴訟代理人
- 謝昌隆
- 被告
- 眾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賜將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