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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七一號

原告
金建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幼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金建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金建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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