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一七號
- 原告
-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成主賜
- 被告
- 煜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黃桂嬌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一七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
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