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七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七О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全喜
- 訴訟代理人
- 黃志光
- 被告
- 佑勤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真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