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九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三九О號
- 原告
- 喜加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佑立
- 訴訟代理人
- 郭永裕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每月新台幣貳佰元之延遲付款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