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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六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六六號

原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陳素雲
訴訟代理人
董一中
訴訟代理人
侯重榮
被告
全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英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連士綱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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