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六六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陳素雲 訴訟代理人 董一中 侯重榮 被 告 全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英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