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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程萬全程萬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
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川
訴訟代理人
黃正隆
被告
台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志豪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一四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程萬全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程 萬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童 淑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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