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益源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益源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