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二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二四號
- 原告
- 雙錦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錦山
- 被告
- 冠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雄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二四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八日上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黃進忠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