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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二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明宗陳明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
雙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錦山
被告
冠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二四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八日上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黃進忠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陳明宗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進 忠

法 官 陳 明 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 進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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