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六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六八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呂清泉
- 訴訟代理人
- 洪秀雲
- 送達代收人
- 林昌陞
- 被告
- 鈞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秀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