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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六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六八號

原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呂清泉
訴訟代理人
洪秀雲
送達代收人
林昌陞
被告
鈞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秀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徐玉玲

                 書 記 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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