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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九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九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即達誠企業社

        謝礦明即明峰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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