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九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九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即達誠企業社
謝礦明即明峰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九八號
謝礦明即明峰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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