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達誠企業社 謝礦明即明峰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