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О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О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芊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杉郎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0五號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
十四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零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童 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