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六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六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慧
- 被告
- 北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波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九六九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
日上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黃進忠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日期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八日,以台北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八萬五千四百二十五元之支票壹紙,詎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壹件為證。被告系爭支票之真正未加爭執,惟表示因被倒帳,無法清償云云,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本件為本於票款有所請求而涉訟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