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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
好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竣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元,折合銀元捌萬

壹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仟陸佰柒

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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