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七號
- 上訴人
- 好聲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竣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元,折合銀元捌萬
壹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仟陸佰柒
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