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三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程萬全程萬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三四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被告
下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財興
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杰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三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下營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經其餘被告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肆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附表第一紙支票部分)、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其餘部分)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肆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清償票款之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程萬全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程萬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 提  示  日  │
├─────────┼─────────────┼─────────┤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
├─────────┼─────────────┼─────────┤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參拾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
├─────────┼─────────────┼─────────┤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
├─────────┼─────────────┼─────────┤
│九十年三月廿六日 │參拾陸萬玖仟肆佰元     │九十年三月廿六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