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八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八號
- 原告
- 廷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碧珊
- 訴訟代理人
- 莊進峰
- 被告
- 勝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能發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八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及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勝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被告之工程,除工程合約部分之款項已付清之外,另尚有追加工程之部分工程款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元未支付,屢經催索,迄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收帳款明細表為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惟據其支付命令異議狀稱:工程款已領畢等語,惟查原告請求者係追加部分之工程款,與原來之總工程款無涉,是自應認原告其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