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О一五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О一五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饒奇龍
- 被告
- 宜欣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右宜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О一五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以華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九十年三月一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八十六萬九千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三月一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