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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О五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程萬全程萬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О五四號

原告
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龍
訴訟代理人
劉榮福
被告
陸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勸得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О五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

五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零柒萬伍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貳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貳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請求清償票款之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程萬全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程萬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 提  示  日  │
├──────────┼─────────────┼─────────┤
│八十九年十二月卅一日│貳佰零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元 │九十年一月三日   │
├──────────┼─────────────┼─────────┤
│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佰零伍萬零參佰壹拾參元 │九十年四月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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