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一六一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一六一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泉
- 被告
- 大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小惠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一六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
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通譯 洪惠鈴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大頓企業有限公司簽發,發票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海山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三十三萬五千五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壹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