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О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О六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志
- 被告
- 大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小惠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О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大頓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四十萬零四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