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五六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五六三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燦堂
- 送達代收人
- 陳玲婷
- 被告
- 欣雷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富
- 原告
右原告與被告欣雷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折
合銀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元,折合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