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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五六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五六三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燦堂
送達代收人
陳玲婷
被告
欣雷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富
原告

右原告與被告欣雷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折

合銀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元,折合

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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